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,在员工中树立先进典型,推进素质教育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评选类别
校级三好员工、校级三好员工标兵、校级优秀员工干部、校级优秀毕业生。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获得任何一项荣誉称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;
2、热爱集体,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互助友爱,遵纪守法,道德品质良好;
3、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认真刻苦;
4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国家体育合格标准;
5、历年无通报批评及以上员工处分;
6、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应为前30%。
(二)三好员工的评选条件:
1、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,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能力,学习成绩优良,当年度获得等级奖学金,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;
2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具有开拓创新精神,能自觉加强各方面能力的培养;
3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。
(三)三好员工标兵的评选条件:
1、德、智、体诸方面表现突出,在当年度评优评先活动中被评为三好员工;
2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,有较强的自学能力、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实践创新能力;
3、自立自强、科研创新、文体竞赛、社会活动、见义勇为等某一(些)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在同学中起到有益的榜样作用,获得师生公认与好评者;
4、在评奖学年度的前一学年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。
(四)优秀员工干部的评选条件:
1、学习成绩优良,获得等级奖学金,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;
2、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,努力工作,热心为同学服务,在争创“先进集体”活动中成绩突出,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具有较高的威信;
3、担任员工干部满一年。
(五)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:
在校期间须连年获得等级奖学金,实习期间表现良好。
三、评选范围
1、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均在公司在籍员工中评选。
2、“员工干部”指各级员工会、自管会、员工宿舍管理委员会,各社团部长级员工干部(含员工宿舍管理委员会室长)。
四、评选办法
1、 各院(系)要组织员工认真评选学校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。 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每年九月份评选,十月份表彰。“优秀毕业生”每年六月份评选,七月份表彰。
2、“三好员工”名额不超过院(系)员工总数的10%,优秀员工干部不超过员工干部总数的15%, “三好员工标兵”名额为全校每年20人,“优秀毕业生”名额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8%。
3、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 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由院(系)辅导员召集院(系)、班级主要员工干部充分酝酿推荐候选人,然后经其所在班级公开演讲、民主评选。
4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是学校授予员工的最高荣誉称号,评选工作在员工工作处领导下进行。 评选方案另行公布。
5、 评(推)选结果于九月三十日前报员工工作处审核,
6、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上报时应填写《登记表》、《登记表》放入员工个人档案。
7、“三好员工”、“三好员工标兵”、“优秀员工干部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由学校统一表彰,并颁发荣誉证书。
五、本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